吴亮律师
您提到的加班不给加班费,且以此为由威胁员工旷工的行为,违反了《劳动法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。根据《劳动法》第四十一条,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,且需支付加班费。第四十四条则明确规定了加班费的具体支付标准。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威胁员工旷工,否则构成对劳动法的违反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若用人单位坚持加班不给加班费并威胁员工旷工,员工可采取以下措施:1. 与用人单位协商,明确加班费和工作时间安排。2. 收集加班证据,如工作记录、邮件通知等,以备后续维权。3.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,请求介入调查。4. 必要时,可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从法律角度,员工应确保加班权益不受侵害的方法包括:1. 了解并熟悉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和加班费的规定。2. 加班前与用人单位明确加班时间和加班费标准,并尽量以书面形式确认。3. 保留加班证据,如工作日志、邮件往来等,以备不时之需。4. 遇到加班权益受损时,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,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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